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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负责与受援国指定机构办理援外物资项目的政府间交接手续。...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受托管理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监造。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监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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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企业应当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自行承担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影响企业履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或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
配单单位应当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事先向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的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企业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且造成项目实施成本变化时,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援外物资项目合同价款,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办理保险的除外:(一)与援外物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中国法律或政策调整;(二)发生未在承保范围内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发生动乱、政变、罢工、战争;(四)出现受援国和中国外交关系变化等双边政治因素;(五)因对外工作需要暂缓执行;(六)受援国未能履行配套义务;(七)经受援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商定的供货内容、运输方式、目的地和运抵时限调整。商务部批准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必要,应与受援国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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