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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
因下列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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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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