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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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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和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进出国境(边境),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按其偷逃应纳税额承担刑事责任: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偷逃应纳税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和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和货物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避应纳税额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纳税额处罚。累计应纳税额时,应根据每次走私货物、货物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认定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3.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经济犯罪,在经济犯罪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处罚金刑。现有法律规定下,对于罚金的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罚金刑与偷逃税款的关系来看,主要有两个规律可循, 其一,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罚金数额远高于偷逃税款; 其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罚金数额与偷逃税款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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