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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裁定的权利,在双方调解未成的情况...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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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九十三条规定,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九十三条规定,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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