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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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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以下述理由之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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