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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024-11-2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用书面亲笔书写并签名,并在遗嘱中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同时也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添加遗嘱内容。 2. 遗嘱人应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也可以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 遗嘱人亲笔签名。 4. 如果自书遗嘱中需要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并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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