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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包括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必须自由确定男女之间的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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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女性婚姻自主权的情况:一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二是抱养童养媳。养育儿童养媳是旧中国父母包办、买卖儿童婚姻的一种形式,男方家庭以较低的代价收到一名未成年妇女作为儿童养媳。成年后,无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因此抱养童养媳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主要有:一、包办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二、买卖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视权利人的婚姻自主权,利用权利人的婚姻为自己谋利,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泛指任何干涉权利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如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权的,可能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承担刑事责任。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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