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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基准。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并公布本区域内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限期淘汰计划和目录,有关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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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制度,划定优先保护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对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耕地,应当组织监测和修复,或者合理调整耕地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三)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考核结果;(四)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五)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六)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七)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八)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内容;(九)其他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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