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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包括: 1、参考当地出租房屋平均租金的标准对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2、双方所争议的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隔...
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使用权,不得处理所有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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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涉及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房屋系张某婚前所购,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所以,房屋是张某的。同时,房屋是张某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其婚前仅出资首付款,婚后才将其余房款还清。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婚后还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较购买时有较大幅度上涨。张某应结合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给予李某合理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换言之,廉租房是针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而非仅对家庭某个人的优惠政策,因此夫妻双方对廉租房均有租住使用的权利;但夫妻双方对租住的廉租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针对廉租房问题,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由哪一方继续租住及相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可以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是否子女、政策规定等相关情况判决廉租房归哪方继续租住使用;如果双方均主张廉租房的租住权且均同意竞价的,人民法院也会准许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廉租房的租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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