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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中的缺陷。如我国《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不统一。 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如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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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以下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2、存在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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