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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法律定位: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存在的本质。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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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法院和检察院的区别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搜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审查起诉,和所有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不是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法院与检察院的主要联系是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与提出抗诉等。 4、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二、法院与检察院的联系 1、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院是监督和刑事起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个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机关侦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要起诉就把所有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如果检察院审核后决定起诉,就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审判,这是对于刑事诉讼来说的。 2、另外,检察院自己对贪污贿赂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侦察权。可以自己立案侦察起诉.而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检察院是监督的作用。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检察院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诉或法院审判委员会反映向法院抗诉.总的来说,检察院和法院就是一个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辩护方和法院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关系。检察院这个时候是控诉方。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因素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权益,它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要求它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民事权利按利益性质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按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按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按依存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2)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要求。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的后果有: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3、民事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他们的区别在于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3、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而因担保该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抵押、质押、保证、定金等法律关系则为从民事法律关系。联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1、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2、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3、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是指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4、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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