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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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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我国《收养法》第 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这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和效力上讲,是同女关系一样的。法律上是禁止父母辈份的人同子女辈份的人结婚的养女间虽然没有自然血亲关系,排除了结婚对下一代子女的不良影他们在法律上仍属禁止结婚范围内的人。所以,养女同养父间是不同样的道理,养子同养母间也是不准结婚的。另外,从我们中华民伦理道德观念来说,这样作不妥,也为民间习俗所不容。对当事人一直以父女相称的关系,母子相称的关系,骤然间变成夫妻关系,称呼,这在各自心灵中也是难以消除那已经建立的父女、母子感情份观念的。所以,尽管现实生活中有的收养关系当事人间萌发了结还是应当放弃这种愿望,另择配偶为好。
没有直接血缘关系,还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没有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才可以结婚,如果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依然不可以结婚。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其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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