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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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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2、审核材料 3、校准登记 4、颁发证书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程: 1、制定回收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调整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处理意见,制定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听证权。 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土地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 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和听证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发出收回决定。 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决定后的几个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发布恢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出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终止。 6、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或者因非法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赔偿。
1、土地登记申请: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者应当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草图和红线图。查明土地的位置、所有权的性质、界限、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者的相关情况。并且要求宗地周围邻居界限清晰,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3、土地所有权审查土地登记机关审查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所有权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允许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法律程序。四、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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