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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致使树木遭到破坏、毁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地树木修剪应当由城市绿地管护单位负责。架空线产权单位发现有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情况时,应当向城市绿地管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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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一)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自然死亡或者树龄已达到生长衰弱期的;(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四)发生检疫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六)建设项目用地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在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四)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或者利用绿化用水清洗车辆;(五)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六)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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