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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绿地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XX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绿地...
对已建成城市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超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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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绿地,调整城市绿线的,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由XX提出,XX审议后,按照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中小学校、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大中专院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及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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