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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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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是当前指导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具体的规定。(1)商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2)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立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一审做出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指令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被告更换了代理人。新委托的代理人认为案件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欲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可以由被告提出也可以由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法院管辖可以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移送到有关辖权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人已经应诉答辩,那么法院因此而获得案件的管辖权。至于二审发回重审后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法理来讲,被告人只要应诉了就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即使在应诉后发现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应诉就等于放弃了异议的权利。一审如果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到庭应诉或者口头答辩,就等于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由于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还要向被告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对于管辖权的审查在一审时已经审查过了,法律没有给当事人两次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由于一审时被告所请律师的疏忽,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因为被告已经接受了一审法院的审理,二审发回重审旦厂测断爻登诧券超猾也不能赋予其二次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的律师利用管辖权异议争取取证的时间。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就要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案子就得拖上六个月之久。在一些重大案件提管辖权异议为律师和当事人争取了时间,但也有一些弊端,有的律师利用管辖权异议来消极的拖延时间,极易耗费原告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本案中的现象,显然的,由于被告所请一审律师的疏忽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导致了案件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上诉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想要再提起管辖权异议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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