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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
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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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叛逃既遂的处罚标准: 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背叛,携带国家秘密背叛,背叛后发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言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职工犯本罪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并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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