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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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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该条规定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权根据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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