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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和“户主姓名”问题

2022-07-06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继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区别办理: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旦畅测堆爻瞪诧缺超画第五十二条明确:“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若被继承人在该土地上未建房屋,则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 2、若被继承人生前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并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继承人可待办理继承公证后再行申请产权变更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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