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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仓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当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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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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