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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输油、输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建设有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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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其所有或者使用单位、业主应当逐级明确消防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开展灭火和自救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履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临时查封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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