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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历中扣除的其它费用。”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历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学校扣了你3月份整月的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先与学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1.有明细申报对应综合申报,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规避。 2.两个月工资视同一个月的合并征税,不过你可以换种方式,把其中一个月的工资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发放,这样就规避了多缴税的问题。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伤六级伤残,伤残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照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发放的。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按照地方法律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八、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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