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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收养的子女如何认定?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2022-01-07
在该问题上,权威的解释有三种,一是立法解释,即省人大常委的解释;二是行政解释,即政府在执行中的解释;三是司法解释,即法院审理案件中的解释。律师的解释在效力上等同于当事人自己的理解。根据“生育”、“抱养(收养)”词语的含义,可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抱养(收养)子女后,不应认定为已生育子女。但是,解释法律的方法,除了文义解释外,还有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等。当一个法律概念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还应进一步采取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最终确定该概念的真正含义。你的疑问产生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如果你能结合该条的前言和该条第(二)项的内容来理解,不难得出“抱养(收养)算生育过”的结论。这里的关键词语是:“生育第二个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再次重申,本人的解释没有权威性。由于生育子女须事前取得准生证,建议你到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咨询,以获得准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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