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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后,债务人能否收到付款?

2024-11-19
应收账款质押权益人可以通过直接向相应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寻求支付的方式。首先,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实际上也被视为一种独特的价值转化权益。权利人在出质物品的价格折扣或最终拍卖、变卖得到的资金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这一特定案例而言,由于责任方债务人需要兑现的恰好是一种直接的钞票付款义务,所以并非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具备适合进行拍卖和变卖的条件。因此,权利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往往更倾向于直接享受明确的款项收取权利。 如果主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作为质权人的一方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对应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支付主张,要求其提供质押担保范围内的相关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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