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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1)5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15元的,补足到115元。二、2010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017年职工退休年龄调整如下: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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