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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按照往年的惯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实际上是从每年1月份开始。但是具体幅度如何调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2022年将适度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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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上海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一、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公布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其中包括涉及群体最多、最受关注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包括三项普调,以及特定群体的三种特殊倾斜政策,对待遇水平偏低、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待遇水平。2015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每月3355元,自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惠及234万人。“此次调整从1月开始补发,8月底前可发放到位。”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由于今年的调整政策出台时间较晚,根据安排,本月15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账户中就能收到两笔钱,一是按原来标准发放的当月养老金;二是1月至8月的补发款,下月发放的就是调整后的待遇。据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今年是第24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全面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本市还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每月1714元、1559元、1418元。参加2016年度调整的群体,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底前退休人员,也将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1)5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15元的,补足到115元。二、2010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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