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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分子。那些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尽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由于某种外力而被迫参与,或因被蒙蔽而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分子中,威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最小。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第二,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
一、胁从犯的处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分析说明]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余地,但并非自愿。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胁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三、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刑事审判决活动主要围绕定罪和量刑而展开。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而刑事责任的大小则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刑罚裁量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情节就是这种根据之一。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主要有如下几种:在国外已受过刑罚惩罚的罪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教唆未遂;自首;立功。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我国对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对胁从犯的处罚与对主犯、从犯的处罚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在诉讼过程中认定构成胁从犯其实是很重要的。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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