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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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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申请表;(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和“驻中国总代表处”。
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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