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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申请表;(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日常和年度检查。日常和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二)各项申报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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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的年报。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申请表;(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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