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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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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学校实际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履行。当事人作为接受教育训练的一方,已经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学校作为提供教育训练的一方,应该根据当事人选定的专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训练,顺利完成专业学习,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但是,在实际履行教育训练合同的过程中,学校单方面取消了当事人选定的专业,当事人无法继续攻读选定的专业,无法实现缔结教育训练合同的根本目的,学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对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当事人就读期间的学杂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尙未有结论,看报道物业税获准试点?多方求证未获证实作者:中新来源:宋华李怀今:20:32一旦开征物业税,将会对楼市产生重要影响。昨日有媒体报道称,物业税在北京、上海、深圳、重庆4城市试点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本报记者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求证,该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而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本报记者多方求证未获证实据报道,物业税试点原则上将采用累进制,也就是说按照户型从小到大累进增加税收。持有户型较小住房的人相应缴纳的税收也较少,而大户型商品房持有者将缴纳较高额的税收。记者昨日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求证,该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该人士也表示,目前市地税局没有收到相关通知。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也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及相关方案,不好做出评价。物业税已在10省区市“空转”关于物业税,财政部曾有过一个解释: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这就意味着,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变身为一种针对不动产的税,在房产保有期内每年进行征收。据悉,早在2006年10月,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6省区市就率先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成为首批物业税“空转”的试点。一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再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4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物业税“空转”省市达10个。记者采访的上述专家则表示,不管叫房产税还是物业税,我们关心的这一新税项应该具有三个特征:居民所有、住宅、持有期间(征税)。而我国的房产税一直是针对营业性房产,对于居民住宅除了购买时缴纳的契税,在持有期间是免税的。记者了解到,房产税并非新税种,我国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专家:新税种征收有难度对于“空转”的物业税试点,该专家表示,“空转”试点是在原有基础上,按照市场征收而不是按照原值(购房价格)来征收房产税,也是针对营业性房产。他表示,征收物业税要走立法程序,而如果是涉及上述三个条件的新的房产税,则只需要对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就行。对于有的媒体报道称,由于征收了土地出让金,征收物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该专家表示,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一个是税收,一个是土地的租金。他认为,新税种在征收上会有一定难度,税务部门需要掌握相关信息,征收体系需要完善。由于没有看到具体方案,难以做出具体评价。相关链接社科院专家搞混新老税种误传试点获准对于有媒体报道“物业税在4个城市的试点已获得批准”的消息,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表示这一说法“不很确切”。高培勇表示一个新税种的出台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立法程序并非一蹴而就。没有进入立法程序前任何税种的改革事项只能说“处于讨论和研究状态”。按照中国现行规定新税种的开征须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他表示物业税试点获批的传闻是把“老税”——房产税和“新税”——物业税给搞混了从而使得财税部门围绕房产税调整的谋划动作特别是酝酿中的试点被误作为政府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广为传递。“老税”房地产税虽以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但一般只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征收而“新税”物业税锁定的纳税人主体则为居民个人。这位专家表示目前在各地“空转”甚至可能进入“实转”试点的所谓“物业税”不过是现行税制体系的调整即“老税”房产税的调整而非拟议开征的物业税。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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