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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根据情节而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是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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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没有骗婚罪。诈骗是一种诈骗行为,按诈骗罪处理。骗婚本身不构成犯罪,以结婚为幌子骗钱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次数和涉案金额决定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合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将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签单后是否认可该合同,并因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因业主“无力还贷”,“弃房断供”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什么原因?房贷纠纷案件处理专业人士总结了以下三种购房人的非理性思维。一、没有考虑成熟就盲目购房个别市民往往有从众心理,“买涨不买跌”,看到房价水涨船高,看到售楼处门前排长队,就冲动购房。这类人缺乏长远规划和风险意识,对自身还款能力没有正确评估,一旦遭遇变故,脆弱的履约能力极易丧失,无法承受巨额贷款,最终会陷入房产被拍卖的尴尬境地。【提醒】“断供”不仅是信用问题,还涉及违约责任。“弃房”不代表法律责任就可以终止。为此,“断供弃房”现象给投资者特别是“炒房客”敲响警钟。购房应根据收入情况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承担超出个人偿还能力的贷款。否则,就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二、贷款迟几个月还,有啥关系在房贷纠纷中,最不应该也最常发生的,就是借款人疏忽大意导致逾期还款的情况。比如极个别的“80后”的小两口,向银行贷款购房,心情好时,会及时向银行还贷。但两人一吵架,就谁也不去银行还贷了。而后银行的逾期还款记录达到了十几次之多。这种情况下,银行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相关费用。这时候购房人才紧张起来,赶紧支付了拖欠的款项以及罚息,借款合同才得以继续履行。细算算,已经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提醒】借款人终需为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买单。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超过一定次数,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要借款人立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而且还要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这就意味着借款人的房子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即使银行没有选择解除合同,逾期还贷对个人信用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个人的逾期还款记录将被记入征信系统,从而影响个人信用。三、大不了,这房子我不要了很多人觉得,“断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银行爱怎么着怎么着。”其实不然。从“断供弃房”的案例看,不管是“供不起”还是“甩包袱”,结果都是损失惨重。不仅房子没了,首付、月供也“付之东流”,还会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提醒】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的购房者,在按约履行贷款合同的同时,可以通过与银行协商来解决延期还款问题,切勿自作聪明“弃房断供”。看了以上三种“弃房断供”类型的购房者,对你有没有启发?买房前要做好规划,不要盲目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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