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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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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能源、价格、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检验资格、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二)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四)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标准;(五)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六)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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