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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属国际民事审判管辖范畴,是指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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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涉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规则管辖。被告在中国有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1。我国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案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内,一方住在国外。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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