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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如下优惠政策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
依据国务院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和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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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政策,所以是补偿,不是赔偿。如下优惠政策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这个属于期房转让协议,就是没有房产证的合法房产先转让后再办理过户登记,依据现在合同法,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至于如何拟定合同条款,需要专业律师拟订,以尽可能杜绝法律风险。对于交易来说,法律风险主要在于买方。
棚户区改造土地纠纷可以强制执行,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法律程序是“征收拆迁”。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征收拆迁的法律程序合法,被拆迁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又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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