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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群众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只在量刑时考虑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众的,例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的,就不能认为是吸收公众存款。广义上,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用大大高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手段来吸收存款。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例如以投资入股可获取高回报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实施了本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即应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处罚第一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处罚为: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从犯应当减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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