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债务加入属于并存债务的承担,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或者自愿加入债务,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而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在担...
1、在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一方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2、“明显违反生活常理”是由法官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要看夫妻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共同约定。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认定为个人债务。其次,则须从夫妻的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和与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作考虑因素,从而认定是共同还是个人债务。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认定为共同债务。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两种情形除外。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双方或一方做生意的,由于生意须面对一定的风险以及事务的发展也是不断变化,没参与生意的一方较难掌握经营状况,因此对于营利和负债的情况也较模糊;另外对于做生意的一方来说,由于投资成败及收益的变化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考虑,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做出明确约定或在做出生意上重要决定时,应充分考虑不影响配偶一方的利益,这样就能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及其相应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要看夫妻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共同约定。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认定为个人债务。其次,则须从夫妻的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和与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作考虑因素,从而认定是共同还是个人债务。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认定为共同债务。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两种情形除外。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是双方或一方做生意的,由于生意须面对一定的风险以及事务的发展也是不断变化,没参与生意的一方较难掌握经营状况,因此对于营利和负债的情况也较模糊;另外对于做生意的一方来说,由于投资成败及收益的变化直接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考虑,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做出明确约定或在做出生意上重要决定时,应充分考虑不影响配偶一方的利益,这样就能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及其相应的权益。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4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