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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问题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违规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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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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