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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
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调查是指人民银行为确定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而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收集资料、核实信息的调查行为。 开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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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包括: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其流程包括四个方面:识别、登记、核对、留存;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合称;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尽可能完整、全面、准确、按最低要求时效来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般而言至少为5年。
反洗钱处罚事项包括以下几点:1、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3、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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