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怎么办

2022-03-18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