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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协议借款是一种特殊的信用额度借款,在此借款协议下,企业和银行之间也要协商确定贷款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内,企业可以借款、还款,再借款、再...
1.持续时间不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循环贷款可超过一年。 2.法律约束力不同。信用额度制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构成银行必须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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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款合同中都不允许单方面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此即便是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即“法定解除”; 而对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如不能按时付息等都约定了债权人(银行)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 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解除,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张解除合同,而是选择后者。因为即使要解除合同,也不能恢复原状,这不符合金融机构利益,合同已经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履行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除了亲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出借人)是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拨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2)借款合同大部分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利益,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另外,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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