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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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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关于填写借书取得银行借款的借书贴花问题。信用业务签订借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填写借款的,只填写借款合同按照所载借款金额计算税金的借款合同使用的,必须按照借款所载借款金额计算税金,在借款上贴上花款。(国税地(1988)30号)(2)关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贷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偿还。因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算税金。今后,只要在限额内偿还,不在新合同上签字,就不会另行印刷。(国税地(1988)30号)(3)关于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人以财产为抵押,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用业务,借款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算税金。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借款人,就双方书立的财产权转移书,按财产权转移书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融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上的租金总额暂时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税金。(国税地点(1988)30号)(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也有免税金额的纳税补贴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该免税的金额,也有应该缴税的金额。对于这样的混合借款合同,如果合同中可以分为免税金额和应税金额的话,只有应税金额不能清楚地区分的情况下,按借款总额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6)借款人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纸问题在一些信用业务中,贷款人由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承担一定的贷款金额,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行合同原件。对于这样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执行合同的原件上按各自的贷款金额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7)关于基础设施贷款,首先签订分合同,然后签订总合同。一些基本建设贷款,首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最后一年按总计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合同的借款金额。对于这样的基础设施借款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分别开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扣除合同借款金额后的馀额计算税金。(国税地点(198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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