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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子属于女方因为登记在其名下,但是男方所付房款属于债权,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 2、如果是结婚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
1、法条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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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儿子结婚前购买房子,因有按揭贷款,不知道结婚后是否归还过(不是实际是否归还,而是现在应该是在结婚登记后了,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按揭是你儿子用个人资金归还的情况下,则其归还就是算是夫妻双方共同归还的,这部分资金以及增值部分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已经归还过,则是前面所述情况,如果尚未归还,而今想用你的钱来归还该贷款,则为了证明是你儿子个人或者你赠与的,则是要有相关证据,而赠与你儿子个人则需要让你媳妇确认知晓或者通过律师见证,或者进行公证。关键目的就是要让你媳妇知晓并确认该事实。
这个问题其实有所限制,婚前购房是指男女双方的一方单独购房,父母还贷也是限定的男女双方中第一方父母进行还贷。对此我国民法典有所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且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谁出钱房屋所有就属于谁,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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