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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非法转让《集邮票品集中交易...
邮政企业应当对集邮票品的制作与销售严格管理。邮政企业的集邮业务机构应当合理开发、制作、销售集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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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管理。集邮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申请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三)有适合集邮票品交易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且符合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对设立市场的要求;(四)具备识别邮资凭证真伪的人员和设备;(五)有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四)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五)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六)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七)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八)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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