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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管理。集邮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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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四)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五)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六)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七)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八)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第二十五条中所列条款的情形,均可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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