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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1.评估告知: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向收养人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 2.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交通知书中所列材料,并在收养评估机构签署《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见附件2)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见附件3)。 3.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由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4)。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理日期内。评估工作由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收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即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婚姻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健康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道德品行、居住条件、养育照顾等。申请人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初审后,通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步登报寻亲,附孩子照片等信息公示60天)。评估机构10个工作日内约见收养人,实地走访收养人所在单位、小区、社区等,出具调查评估报,合格者方可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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