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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复议机关没有复议主体资格,那么一般做法是应当撤销复议决定的。根据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关于行政复议适用依据错误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少了变更),其中撤销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定要重作)。 变更:针对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比如原来罚5万的,复议机关觉得太多了不合理,罚个2万够了,那就可以直接变更。
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少了变更),其中撤销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定要重作)。 变更:针对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比如原来罚5万的,复议机关觉得太多了不合理,罚个2万够了,那就可以直接变更。 重作:不是非得,比如不该罚款的他罚了,复议机关直接撤销,不用重作。 如果罚错了,比如原来应该是罚款的,他拘留了,那就要先撤销,再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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