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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抽测排气超过排放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暂扣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或经检测仍不达标的,收回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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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机动车用燃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油标准。质量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和进口车用燃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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