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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份; 三、其他材料份。
原告:陆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演员,住南宁市长岗。身份证号: 450603201,电话:130777。 原告:陆,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路。 原告:卢,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南宁市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被告:周,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号。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琼;联系电话:********。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公司合川*公司;住所地:**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明;联系电话:********。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号;法定代表人:杨*泽;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2007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公司合川*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渝c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总站")渝bXXX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07)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XXX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XX集团北*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XXXX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XXX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07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XXX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以上各项合计223042.5元。扣除被告"XXX集团北*总站"已支付的费用18000元,尚-应支付205042.5元。被告"XXXX公司"是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公司的分公司;被告"XXX集团北*总站"是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各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承担其过错民事责任。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此致**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则,对这类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交通权益,要求这类交通驾驶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对这类受害人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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