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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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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丰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页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八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强制险金额范围内的,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担 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担 以判决书来说,五项费用是分开计算比例的。 但无论是分开计还是到最后再计,数额都是一样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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