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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销社房屋没有产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转让。由于农村住房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使用,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和城市居民不是合法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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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土地使用证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如何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过户?可以到县级国土局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0.3转移登记 10.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2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10.3.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3.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 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10.3.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只要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协议即为有效。如果无法过户,可以要求卖方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私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只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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